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30民初43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 号码:350430197101154036,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30565383432Y,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 码:36252419780305201X,住江西省南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 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鸿源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 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