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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某某石家庄新华高柱离职干部休养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5民初1203号 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某某石家庄新华高柱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干休所所长。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某某石家庄新华高柱离职干部休养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某某石家庄新华高柱离职干部休养所、赵某某的财产在价值248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某某石家庄新华高柱离职干部休养所、赵某某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