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531民初996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巨鹿县,现住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鹿县委会推荐。
被告:***,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石家庄某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某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