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2266号
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荣瑞信诚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金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荣瑞信诚监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