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思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与石家庄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81民初28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负责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女。 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与石家庄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