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民初265号
原告: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