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昂克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昂克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7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阵奎,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国,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昂克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476R
法定代表人:段鑫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杨阵奎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昂克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阵奎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河北昂克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杨阵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阵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阵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东霞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崔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