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6418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奕名,是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是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众美梧桐苑20A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09772C。
法定代表人:钟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是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是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吴国标,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与被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国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3.0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96.5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眉笑
人民陪审员  黄武宁
人民陪审员  卢玲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远群
书 记 员  梁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