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浦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102民初5249号 原告:河北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河北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4042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就就“紫晶悦城养老公寓及北师大中学热力外网工程”的施工及有关事项,被告作为发包人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约定如下:合同约定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830000元整。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2.主要材料全部进场验收合格,被告支付原告至合同总价款的50%;3.工程施工完成,经被告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4.竣工资料齐全验收合格且原、被告双方结算完成,且打压合格,探伤完毕并出具报告,并向被告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100%全额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贰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最终决算价为808496元。原告按照工程要求,如期施工完毕。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68070元,质保期两年已过,剩余40426元质保金至今仍未支付(发票已开具齐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9年8月签署《紫晶悦城养老公寓及北师大中学热力外网工程合同》,约定工期45历日,但被答辩人于2020年11月30日才向答辩人提出竣工验收,当日由监理单位及答辩人完成竣工验收。并且依据第五条之约定,被答辩人至今未向答辩人移交相关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因此被答辩人已严重违约,答辩人有权拒付质保金。2.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条款,答辩人不应承担律师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原告某甲公司(承包单位,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发包单位,甲方)签订《紫晶悦城养老公寓及北师大中学热力外网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及承包范围约定:“1.工程名称:紫晶悦城养老公寓及北师大中学热力外网工程,2.工程地点:紫晶悦城,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承包范围……”第二条合同总价款与付款方式约定合同包干总价款为830000元,关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主要材料全部进场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款的50%;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竣工资料齐全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结算完成,且打压合格,探伤完毕并出具报告,并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100%全额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贰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甲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拒绝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条施工工期约定,施工工期45日历天。第九条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乙方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质量保修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约定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关于“工程质保期验收”,约定工程移交后,在质保期满前一个月,由乙方向物业公司书面提出质保期验收申请;乙方延期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质保期自动顺延……在质保期满、乙方提出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时,需提供工程质保期满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文件作为附件,否则质保金将不予支付。合同落款处有甲方和乙方加盖的合同专用章以及甲方法定代表委托人的签字。 原告提交的《紫晶悦城养老公寓及北师大中学热力外网工程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载明双方共同核定最终结算价款为808496元,承包人给发包人提供全额发票。关于“验收日期、质保期、质保金比例及金额”,《结算表》载明验收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质保期2年,质保金比例5%(不含发包人代付代扣材料款),质保金金额40425元。《结算表》落款处承包人处,加盖有某甲公司的公章,有预算编制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发包人造价部处由预算审核人与负责人的签字;发包人工程部有专业工程师与负责人的签字。落款日期均为2021年7月。 原告提交的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付款的四张中信银行客户回单显示,2018年8月1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166000元;2018年10月10日支付300000元;2018年11月2日支付200000元;2021年11月26日支付102070元。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68070元,现有工程款1元(808496元*95%-768070元)未支付及质量保证金40425元(808496*5%)未返还。原告提交四张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告提交的《甲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施工单位为某甲公司,验收项目为紫晶悦城养老公寓及北师大中学热力外网工程,分包单位参加人员及验收意见处载明“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参加人员及验收意见和项目公司工程部参加人员及验收意见处均载明“合格”,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1月30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工程合同》《结算表》、中信银行客户回单、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提交的《甲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据材料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案涉项目交付被告验收使用,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综合原告所提交的《工程合同》《结算表》、中信银行客户回单等证据,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均予以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及质保金数额、质保期及付款方式约定明确、具体,现质保期已过,被告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已对某乙公司紫晶悦城养老公寓及北师大中学热力外网工程进行施工,《甲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案涉项目于2020年11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且两年质保期已经届满。据此,某甲公司诉请要求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质保金)404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定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1元及质保金40425元。被告以原告未向其移交相关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为由,对原告请求支付质保金提出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合同中并无约定,原告并未提交实际支付律师费的证据,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元及工程质保金40425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计405.5元,由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