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886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一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2号楼04**16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海彬,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在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睿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