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东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3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河北东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总部基地10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霍枭风,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18号塔坛国际商贸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宁现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台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兴达路585号百合尚筑家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该公司经理。
***与河北东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兴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邢台东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计6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尹同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尹文涛
书 记 员 贾春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