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刘某与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81民初4641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告刘某诉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涿州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6年6月至2020年9月在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工作。原告于2025年5月15日向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涿劳人仲案[2025]2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涿州某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认可原告与被告之间于1996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于1996年6月通过招工方式入职涿州某某公司,在总公司办公室后勤工作。2004年4月到古建分公司工作,先后从事微机员工作及财务室会计工作。刘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涿劳人仲案[2025]2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不服,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2003年4月17日)、企业各类人员定级工资待遇审批表、执行河北省等级工资制、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及工资变动表、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生殖健康保健卡、孕期保健卡、一胎生育服务证、涿州市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申请表。洪某过后原告单位库房的现场情况照片(证明原告的工资表因洪某丢失),刘某在涿州某某公司工作期间的同事***、***出庭作证的证词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可以确认原告曾在被告涿州某某公司实际工作,原告要求确认与涿州某某公司在1996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采信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于1996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应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判决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涿州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涿州支行;账号:5052********)。逾期不交的,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可暂不交纳,待生效判决作出后,依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负担情况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