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624民初1070号 原告: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住所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平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平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涿州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平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办公楼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合法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项目相关竣工验收手续等为完成工验收所需要的各项手续;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及后续办理工验收的手续费,共计19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图纸费、审图费共计80万元(依据设计收费标准);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5条配合验收。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图纸费、审图费共计341205.2元(依据设计收费标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发包给被告。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只完成合同签署、施工,没有履行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任何施工合法手续。被告所施工的图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因被告未能将完成施工的合法手续办理并交于原告,才造成了本案争议办公楼系违法建筑,并面临无法办理合法证件这一严重问题。该问题的产生由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积极履行合法义务、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涿州某某公司辩称,因为被告明确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双方签订合同是事实,但原告的诉求第一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是被告的法定义务,所以我方不应当履行,根据刚才原告代理人明确了诉求后依据原告引用法条应当有监理单位签字的资料,由于原告并未聘请监理单位所以我方不能提交该材料,其过错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求各项损失并不明确,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其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原告的第三项诉求设计图纸、审图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其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原告诉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请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原告阜平某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被告涿州某某公司关于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工程地点为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院内,工程内容为总建筑面积2584.29平方米,钢框架结构三层,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图纸)范围内所有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合同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四、签约合同价为9504322.3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通用条款1.1.1.7约定,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限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5套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项目的施工要求。现该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原告已于2020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曾因案涉项目工程款纠纷诉至本院,本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工程款,现原告未付清工程款,案件在执行中。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阜平县某某工程生物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预算书、微信聊天记录、工程设计图纸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将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工程交由被告进行施工,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配合案涉工程的验收工作。原告认为被告所施工的图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未将完成施工的合法手续办理并交于原告以至于原告不能进行验收,并且要求被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配合验收。原告所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只是规定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需要符合的要求,并非该条规定的所有材料均要由被告提供,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全部在被告处。原告主张是被告联系了相关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包含被告设计及验收的费用,原告未能进行验收工作的责任在于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与***的聊天记录,通过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与***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协商,其中***表示“星期六上午,设计过去,”但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图纸是由被告进行设计,且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图纸,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被告是依照原告向其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原告现将图纸不合格的责任归咎于被告无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项目预算书中价格并非最终价格,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签约合同价为9504322.39元,未明确约定设计及验收的费用。综上所述,原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且责任在于被告,故其主张案涉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系被告所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在必要情况下应当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验收,若原告进行验收时所需材料确实在被告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交,如被告未提交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及后续办理竣工验收的手续费共计190万元及要求向原告支付设计图纸费、审图费共计341205.2元(依据设计收费标准)的主张,原告现未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原告所主张的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办理竣工验收应是原告进行并不是被告的义务,所需费用亦应由原告承担。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30元,由原告阜平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