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锐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32民初350号
原告: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西邓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锐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锐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阳市锐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力试验合同工程款3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电气设备试验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因为工程名称、内容、施工地点以及施工费用等各方面予以约定;2、山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38000元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总费用一致,并且发票已经交付给被告;3、试验报告一份,证明原告以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的工程内容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被告应当付款。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气设备试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永和县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电气工程进行试验并出具报告。工程名称为:10kv开闭所交接试验;工程内容为:1、10kv变压器2台,2、10kv断路器3台,3、10kv互感器7支,4、10kv避雷器3组,5、电力电缆3条,6、接地电阻交接试验。工程地点为永和县,工程费用为38000元。付款方式为试验工作结束后,经甲方检查认定合同内容全部完成,资料报告齐全,票据有效后,被告一次性结清所有款项。2017年5月28日,原告依合同要求为被告进行工程试验并出具了交接试验报告,同年12月8日将发票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合同款,且该工程已经正常运转2年有余,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合同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试验工作并出具了书面报告,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出具了收款收据交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构成违约,现原告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材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市锐达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爱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