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1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天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临汾新尧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心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