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2071民初15209号
原告:中山市宇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西路43号1座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072838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翊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中关村创新创业园C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宇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翊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宇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宇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翊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宇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元,减半收取为450元(原告中山市宇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宇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