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4854号
原告:济南三金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新黄路1号济南黄台不锈钢市场8区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8446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区珠江大道8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8419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三金星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三金星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三金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