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镇顺江社区工业园安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经济开发区财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231号铭海中心6号楼-2、5-6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76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案涉《购买合同》约定由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管辖,但无证据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为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且该地点与案件争议无实际联系;第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应按案涉《定购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由乙方即上诉人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管辖;第三,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购买合同》确定本案管辖于法有据,案涉《购买合同》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奉贤区)或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甲方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而合同中该公司披露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虽然两者不一致,但是当事人合意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上述约定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实际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且案涉《购买合同》未实际履行,本院认为该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应在实体审理中予以处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