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远某某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44号之一 原告:湖南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经济开发区财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镇顺江社区工业园安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231号铭海中心6号楼-2、5-6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南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定购合同》(合同编号FS-2021-0001953),约定原告向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两台激光切割机,其中G6025T型号的切割机一台价格为93万元,G3015L型号的切割机一台价格为81万元。双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为“融资租赁”。因设备属于标准机,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原告可随时发货,并称可以交付设备前通知原告付清货款即可。2021年5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编号:FEHPH21FL050099-P-01),合同约定由被告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余款,交货时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价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发货”,交货地点为“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贵新路与**路交汇处南角”(即原告经营地址)。及后,原告已准备好货款,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也一再承诺交货时间,若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能交货即马上付款。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先是承诺5月底发货,后又承诺6月底交货,到2021年7月8日,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可以交货,随即原告通知被告远***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放款,7月10日原告将尾款6.8万元付清。但7月11日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只交付了G30152型号的切割机,另一台G602**型号的切割机一直到8月中旬都无法发货。此外,已交付的G3015L型号的切割机根本不符合使用标准,出现多种技术性问题、材料问题,期间甚至出现毫无征兆的被锁码,直至11月8日,仍未能解决问题。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交付的设备,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此,原告向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退货告知函》,后又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该函于2021年8月24日送达被告。被告迟延交货、交付的货物存在根本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已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的《定购合同》(合同编号FS-2021-0001953)已于2021年8月24日解除;2.判决原告与两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签订的《购买合同》(合同编号:FEHPH21FL050099-P-01)自起诉日解除;3.判令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17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完全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22日为16,561元);4.判令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垫付的橡胶圈费用3,400元;5.判令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8,880元。 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应该按照《定购合同》的约定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2.《购买合同》仅为配合办理《融资租赁合同》所签订,并非实际履行的合同,且《购买合同》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是无效的。其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各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现原告作为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问题为由提起诉讼,故应以《购买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购买合同》第9.1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奉贤区)或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