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经济开发区财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浴镇镇顺江社区工业园安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64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2,028,84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