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2383号
原告: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于2024年4月9日以被告已将货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02.7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