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科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科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开商初字第41号
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保税区科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保税区科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保税区科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