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长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民终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
法定代表人:甘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治,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羊角山居委会,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居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湖南长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亚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羊角山居委会、刘七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长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