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925民初484号
原告:袁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袁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