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中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925民初478号 原告:伍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伍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伍某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