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皖0621执152号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协力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安本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安本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青岛安本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青岛安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六汪镇丰台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