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21民初337号
申请人:无锡圆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北市协力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无锡圆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市协力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圆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协力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资金1129332元予以冻结或保全被申请人淮北市协力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1129332元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圆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129332元,保单号为××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圆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协力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9332元,期限为12个月;
二、查封被申请人淮北市协力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濉公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圆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