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3民初454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家口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