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9055号
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增辉
书  记  员   李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