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尚义县鼎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25民初15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尚义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