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91民初544号 原告:张家口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中路249号凱地广场1号楼8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MA08Y57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强路4号24幢2单元1001号,3单元1006号、10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家口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张家口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