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27民初360号
原告:焉耆县疆南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解放西路海都新苑门面房14-1、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原告焉耆县疆南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焉耆县疆南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焉耆县疆南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