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7财保530号
申请人:焉耆县疆南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申请人焉耆县疆南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68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生效裁判将来能够得到执行,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保全对方财产。申请人焉耆县疆南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6800元财产。
案件保全费1054元,由申请人焉耆县疆南城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