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11民初258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赔款7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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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