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11民初2585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以被告已支付赔款7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