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苏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322民初2287号 原告:苏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某诉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