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广州某甲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张某;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3568号
原告:胡某,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张某、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被告王某、张某、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