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4703号 原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作为办公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临海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