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陕0116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4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长城管执罚字滦镇[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即处罚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捌拾万元罚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到2020年12月建设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LJ-5合同段项目将开挖出来的弃土清运到滦镇新二村一组耕地上面临时堆放,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于2024年6月21日向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管执罚字滦镇[2024]第003号),1、责令整改;2、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24年7月8日、2024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长城执强催字滦镇[2024]第003号),并分别于2024年7月8日、2024年12月17日向其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内容。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书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长城管执罚字滦镇[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长城管执罚字滦镇[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80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