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577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张x、xxxx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