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9802号
原告:***,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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