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9802号 原告:***,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