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与卢某某,刘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406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
经营者: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藏族。
被告:卢某某,男,1992年8月7日出生,羌族。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卢某某、刘某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9.78元,由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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