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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与卢某某,刘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406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 经营者: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藏族。 被告:卢某某,男,1992年8月7日出生,羌族。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卢某某、刘某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9.78元,由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某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