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黄山明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龙祥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03民初487号 原告:黄山明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新区大圆盘西南侧翡翠华庭8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MA2UJ5PF7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龙祥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北新区长丰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27123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山明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龙祥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山明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明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明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4元,减半收取5107元,由黄山明舟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