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81民初11476号
原告:上海某某机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梅某某,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跨河村甲3号。
原告上海某某机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机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机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机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机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