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三建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26民初3022号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