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1128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被告:正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农业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5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又名***),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定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63.26元,减半收取计19981.63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