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6345号
原告: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约60岁,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原告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