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匠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终5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17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司变更登记情况显示,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投资人(备案)均于2015年11月2日由***变更为***。***主张其系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系***、***指定人选。***、***则主张***并非其指定人选。故,本院认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应追加***参加诉讼,进而查明本案事实。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170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