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836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