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28364号 原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中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