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4678号 原告: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58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成标,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合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